返回

政策法规

首页

青岛:工作人员不休年假要审批

发布时间:2008-11-05 09:27:34

点击数:30776 次

  山东省青岛市委办公厅、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,要求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。不休年假的,要经过审批。
    该通知要求,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制定出详细的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,经部门、单位领导集体审定后执行。工作人员享受的年休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个年度内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;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的,需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。
    通知要求建立不休年休假审批制度。确属特殊情况不能休假的,首先应本人自愿或征得本人同意,经部门、单位批准,由部门、单位正式行文(附本人签署同意的意见)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执行;其中,市委、区(市)委管理的干部不能休年休假的,经分管市、区(市)领导签字后,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。
    此外,通知提出,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执行年休假制度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,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,带头实施年休假制度。各级人事部门要监督和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执行情况,促进年休假制度有效落实。

更多相关

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培训须慎重 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》解读 周六上班,是值班?还是加班? 合同期满能不能逐年支付补偿金? 公司要为新员工赔偿原单位的培训费吗?

返回顶部

首页 - 登陆 - 注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