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08-11-18 09:32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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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:你公司人事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。
怀孕生育乃至哺乳的过程对女职工的劳动能力毫无疑问会产生影响,法律法规对于这段时间内女职工的权益给予了特别的保护。对于女职工休产假,还有休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,在加薪考核中是否应算作出勤,本市有明确规定。
上海市劳动局《关于<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>中有关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明确规定:“女职工两个半月产前假,产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。”
由此可知,若你公司人事部门确实是因为你去年休过产假,而认为你不是“全勤”,从而将你排除在公司员工加薪之列,这种做法就是错误的,应该予以纠正。